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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不合理使用

2017/05/12 編輯 / Lee Paris

最近一位網路名人谷阿莫,在網路上剪接電影片段後評論,

在幾分鐘內看完一整部電影,並做出是否值得觀看的個人評價,因為口吻幽默,獲得不少粉絲好評,但被片商因違反著作權法而告上法院。谷阿莫辯解的重點在於4個字「合理使用」,確實在台灣的著作權法52條有相關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Text by Steve Chen 谷阿莫的粉絲多達237萬人,超越絕大部分的品牌、媒體,在「自媒體」盛行的時代,確實商機無限,他也創設了超過20人的中型公司,做起一門傳統媒體難以想像的新事業。 做為媒體工作者,我提供一些不同的角度,來看待合理/不合理使用。我曾經報導過96年亞特蘭大奧運、00年雪梨奧運、04年希臘奧運⋯⋯也採訪過美伊戰爭和戰後復原情況,如果以「報導」來說,應該都是「合理使用」,在電視台播放新聞,也不算是跟觀眾直接收費。但因為沒有奧運官方轉播權,在早期連一秒的影像都不敢用,只能用幾張通訊社的平面照片,跑個2分鐘,配一些賽事結果乾稿。後來覺得這樣不吸引人,公司大手筆花了數百萬元,送出一個採訪團到現場,在希臘主體育場外圍,找了一棟夠高可以遠眺場館的公寓頂樓,設了臨時露天播報棚,連續20天在台灣晚間主要時段現場直播講評戰況20分鐘,獲得觀眾支持,收視率第一。回到台灣後,電視台總經理開心地不得了,直呼「英雄回來了!」 伊拉克巴格達的現場報導也是一樣情況,一個月的採訪任務,公司直接轉了一百萬現金到我個人帳戶,在戰亂殘破、盜匪橫行的前線,運用各種資源,尋找不同題材,以台灣人的觀點體認戰爭的殘酷和現實。當時如果有其他電視台或是網路媒體,用側錄的方式取得影像,加以重製、評論、配音後再播放,獲得觀眾注意後,再販售廣告盈利,這算是「合理使用」嗎? 其實現在大部分的網站和電視台就是這麼做,所以不再需要數百萬台幣的成本送記者到前線,只要上網搜尋一下,下載畫面後再打一句話「影像攝自網路」,什麼成本都免了,照樣有現場畫面,有臨場感,搞不好也有收視率。有規模的電視台多少會節制,網路媒體做得更大膽,說實話也就是沒在怕的,如果真被告了,了不起公司收掉,換個名字另起爐灶就好。如果覺得近年來的新聞內容太貧乏,這就是原因之一。 現在所有平面、電子媒體都必須操作網站,但真的去購買照片版權的公司少之又少,比如Esquire一本主要競爭男性雜誌,在其網站上使用大量美女圖片,甚至還刊登了Esquire拍攝的2013年10月女星史嘉蕾喬韓森的性感封面,以此做為吸引網路流量的方法,當然沒有獲得我們授權。著作權為報導合理使用的條文,太過模糊,造成社會上普遍引用,任何媒體都可以說,是為了報導而合理使用,那到底什麼才叫做「不合理使用」? 這種「合理使用」,一向都不是台灣君子雜誌的風格,但是這種無視原作者權利,隨意在網路上引用牟利的行為,在台灣已經非常嚴重,最可怕的是媒體不論大小,都有一種觀念,反正大家都在用,先用再說,等到真的有人被告了,判決下來後再調整。回頭再說谷阿莫,他的評論是否好笑?是否合理使用?對我個人來說並無所謂,但他這次被片商提告,會不會雷聲大雨點小,片商默默撤告,一切回到原點?還是法院明確判決,樹立台灣著作權法的引用標準,何謂合理或不合理,或許將影響媒體的未來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