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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Care+是「保險」?原來政府是這樣看科技新創服務的…

2017/07/17 編輯 /

Apple Store台北直營店在7月1日正式開幕,但隨著Apple Store登台的標準配備

「全方位服務計劃 AppleCare+」卻沒有跟著來台,這的確讓眾多果粉感到驚訝,但如果你曾經經歷過台灣對於「科技服務」與「法律規範」的對抗,大概對現在發生這樣的狀況,應該不會感到意外。 先說一下現況。Apple Store登台前,曾透過律師去函金管會詢問AppleCare+是不是有可能有觸法的疑慮,得到金管會認為可能有違反「保險法」的結果,Apple因而叫停。現在金管會的處理方式,是找上協助電信公司規劃手機保固的產險業者研議解套辦法,但到底AppleCare+能否登台,看來尚在未定之天。 為什麼會搞出「保險」這檔事?這就要從AppleCare+的服務來說起。Apple的產品從出廠開始就有為期一年的保固,在這一年中如果發生「非人為損壞」,都享有產品的免費維修或換新,至於AppleCare這個台灣從很早開始就有的服務,其實也就是給付一定的費用「延長」Apple的產品保固期限。那AppleCare+呢?相較於AppleCare,AppleCare+多了一個「意外損壞」的保障,也就是說,當你遇到「意外」所造成的損壞,過去有AppleCare的話,你仍然必須要以官方規定的維修價格保修,但是若加購 AppleCare+ 的用戶,就可以用「優惠價格」來維修。 這看起來是佛心至極的服務,為什麼會被認定為「疑似保險」呢?依《保險法》第一條規定,所謂保險是「一方交付保險費給他方,他方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發生時,負擔賠償責任的契約。」因為Apple Care+相較於原本的Apple Care對零件瑕疵提供更換或修復服務外,對因類似摔到或泡水這些「意外事件」產生的損壞,在服務期間提供「兩次的修復服務」。就是這個部分,被認定為是由手機所有人支付一定的費用,讓Apple在所有人不是故意的情況負擔吸收手機損壞修理費用的責任,而落入了《保險法》的規範範圍。  AppleCare到AppleCare+只差了一個「+」,卻從保固業務變成了保險業務,差異怎麼這麼大? 更尷尬的是,如果Apple Care+在意外損壞維修屬於保險範圍的話,依照《保險法》第136條規定「非保險業不得從事保險業務」,於是乎Apple如果執行Apple Care+「意外損壞」服務的部分,就「可能」是從事保險業務。為什麼是可能?因為保險法沒有另外定義什麼叫「保險業務」,所以只能從第一條規定中最擴張解釋有關保險的定義。所以,Apple在台灣就因為保險法的規定,「可能」沒辦法執行Apple Care+。 目前市面上,除了AppleCare+之外,其實還有其他通路與電信品牌提供意外損壞的保固服務,包括遠傳「金機救援」、台灣大「復原者」、遠傳旗下德誼「DE Care 人損保固」以及 Studio A「SA Care」,面對保險法的大旗,恐怕也會跟著遭殃。 其實5月中旬行政院消保官就召開會議,要求NCC與保險局釐清電信業者、代理商與品牌推出的付費式保固方案,究竟要算是電信業務還是保單,目前事情的發展,就是保險局希望未來手機付費式保固,都要用手機保單的形態,且銷售者都要事先考取產險業務員執照,也就是說未來業3C銷售員除了要熟知各種手機特性、各種資費,還要會包膜、銷售各種附加軟體,最後還要懂金融知識,這簡直跟超商店員一樣,必須要十項全能。 這看起來的確是件很好笑的事。基本上就保險真正定義來看,必須考慮下面幾個要素,才屬於真正的「保險」,首先,這個契約必須必須要有風險移轉與分散,再來必須有承擔相同風險的人組成的共同團體;其次必須有支付經過精算的對價,以及最終、也是最重要的重點:有「補償」的需要。就手機意外損壞保固的服務來看,它是風險轉移與分散,但是否有共同團體、費用是否經過精算的對價,以及「補償」的需要面向看來,似乎好像又不那麼明確,如果要稱它是「保險」,似乎還有一段相當大的距離。 這其實在某些程度上看得出來,政府官僚機構對於科技新創服務的保守心態。這其實跟過去第三方支付發生的情況很像,包括銀行業、保險業都屬於法律上所稱的「特許行業」,必須「特別許可」才能經營。這聽起來好像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但從整體來看,台灣法律規定的特許行業不只多,而且涵蓋的範圍似乎也太過廣泛,以AppleCare+的案例來看,由於保險法內沒有明確定義什麼叫「保險業務」,於是乎就只能回到第一條對保險的無限擴張解釋,而事務官也為了避免造成適法性的問題,也就把所有「疑似」保險業務的規劃都當成「保險業務」。這樣的做法的確不會「違法」,但限制包山包海的情況下,也等於扼殺了所有的創意空間。 基本上,大多數的新創事業可說是在現有應用與法規中的「夾縫」中找出生存之道,因此如果法規限制層面無限寬廣的話,新創事業的誕生就會被「無限壓縮」。當然執法者可能會說法律有其僵固性,受限於立法時程不容易與時俱進,但真正的問題其實不在於法律限制,而是行政管理的積極性,如果執法者願意在違法限制外的「合法範圍」訂定積極性的管理規則,自然可以讓新創產業依規則運行;但如果執法者為了「避免麻煩」將法律限制無限擴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確減少了很多需要管制的課題,但同樣的也干擾到創意的生成與應用,這是否對台灣的科技新創有利,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