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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不婚自己選

2016/10/17 編輯 /

婚姻是一種選擇,對於是否要投入婚姻這段法定關係之中,你可以為自己做決定,婚不婚其實沒那麼重要,不過同志卻連這個選擇都被剝奪,被排除在法定權利之外。去年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同性婚姻合法,被視為人權的一大進步,不知何時台灣也能成為其中一員。 3 時間先拉回2015年6月,在長年推行與倡議之後,美國最高法院終於做出全美同性婚姻合法的判決,擔任大法官的甘迺迪(Anthony Kennedy)寫下撼動人心判詞:「世上沒有一個結盟比婚姻更深刻,因為婚姻體現最理想的愛、忠誠、奉獻、犧牲和家庭。在締結婚姻盟誓中,兩個人變得比過去的自己更偉大。正如本案部分訴求者指出,在有些情況下,婚姻的愛不斷延續,甚至跨越生死。說他/她們不尊重婚姻是種誤解,他們苦苦爭取正說明了他們尊重,而且必須實行」,感動人心的宣言為美國開啟了另一頁歷史新章。 這股歡欣的氣氛確實感染全球,台灣的同志族群也期盼著這個判決能夠為現行法律的改革帶來一些影響,因為回顧同性婚姻在台的推動,目前可以說是屢戰屢敗,似乎仍看不到曙光,令人沮喪。異性戀式的一夫一妻婚姻模式,仍是我國目前唯一為法律承認之締結,然而這樣的模式造就異性戀才享有婚姻及其相關權利。 同志婚姻第一次衝擊台灣法律體系,為一對男同志情侶,祁家威及其伴侶前往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請求公證結婚,當時法院公證處以不符法律之規定拒絕其請求。1994年7月,祁家威向內政部戶司請願民法之「結婚」是否唯一男女之結合關係,同性是否屬疑義。該年八月法務部回函表示,我國民法所規定之「結婚」必為一男一女回復其請願。此函正意味著,若不是異性戀就沒有資格享我國民法上婚姻的權利。2013年祁家威及其伴侶前往萬華戶政事務所欲登記結婚,遭拒,理由為民法規定須一男一女才能結婚。祁家威向內政部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2014年3月27日判決祁家威敗訴。 行政、立法與司法的回應,無疑更加鞏固婚姻須為異性戀才得結連理這個「法定規則」,其餘可能性皆被排除在外。很明顯,國家目前所允許的婚姻關係只是一種制式的父權規則,而這樣的法條正是告訴我們,只要符合規則,無論是否真心、是否傳宗接代、是否存在夫妻之實,均無關係。 事實上同志婚姻的倡導並不是剝奪一夫一妻的法定關係,更不會侵害一夫一妻原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那麼,反對者的恐懼到底是什麼?歸根究底,不過是對同志們的不認識而恐懼,知名恐怖文學作家H.P. Lovecraft曾說過,人類最大且最古老的的恐懼來自於未知的事物(The oldest and strongest kind of fear is fear of the unknown.),不過只要放寬心去了解,同志並不可怕,而同性婚姻更不是要毀壞一夫一妻制度,單純只是要求應該破除婚姻只是專屬異性戀特權的迷思。 令人不解的是,台灣社會某些團體專門反對同性婚姻,實在是不懂為何有人如此憎恨他人的幸福、反對幸福的其他可能、剝奪別人選擇的自由?回到美國大法官所說,「他們(同志)希望不在孤單中度日、被文明社會最古老的制度拒於門外。他們爭取的是法律之前平權的尊嚴,這是憲法賦予他們的權利。」婚姻當然不是組成家庭的唯一想像、也非通往幸福唯一的道路,但只要有人喜歡、有人需要藉由婚姻形式的制度,就該讓他們享有選擇的權利。 2